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租赁补贴资格认定标准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租赁补贴相关政策,突出保障属性,帮助新就业无房职工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参照周边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租赁补贴资格认定标准调整如下:截止申请之日起毕业未满3年,在当地首次就业,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合法居住证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申请家庭未拥有超过10万元的机动车辆,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本通知中的“家庭”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子女;“租赁住房”是指承租人(各类无房群体)向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租金,并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的行为。补贴标准、申报审查、资金发放、资格复审等方面继续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办法》(滨建房字〔2021〕6号)执行,并根据实际合理安排补贴发放工作,确保租赁补贴工作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具体资格条件。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12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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